頒訂「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及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發布日期 2020-08-26 09:05:0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號令辦理。
二、呈上號令廢止「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三、呈上號令頒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規定重點如下: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明書。
(二)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時,志工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