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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

 

二、車齡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宜(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時間)。

 

三、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錄。

 

四、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註記該次活動租用車輛車號、駕駛姓名,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

 

五、應於契約訂定過程中併同確認業者是否依規定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功能設備介接GPS資訊至公路總局資訊平台,避免遊覽車客運業者因違反上開規定情形致影響機關、學校或團體租用遊覽車之安全與權益。敬請參閱詳細來文

 

六、可至公路總局監理服務網查詢租用車輛駕駛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或參考近年評鑑結果再行租用。

 

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安全檢查表,可自行列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