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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 2020-09-01 10:09:00

一、旨揭實施計畫依教育部「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訂定,內容概要如下:
  (一)獎勵資格:
     1.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證明書且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2.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3.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二)推薦日期:即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