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2021-04-06 10:41:00
說明: 一、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3年1誒1日前12月31日為止,連續2年以上從事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報名日期 :110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三、各項具體事蹟及十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為統計區間。